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起算
2012-10-06分类号:D922.591
【部门】浙江省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0年4月1日,王某进入某服装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每月20日发放当月工资,该服装公司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2012年3月10日,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某服装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2、某服装公司为其办理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3、某服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关键词】仲裁时效 工资差额 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 服装公司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起算点 用人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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