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2-02-06分类号:D922.54
【部门】
【摘要】(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关键词】用人单位 职业病防护 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诊断 地方人民政府 职业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 十六条 个体经济组织 鉴定机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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