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应具备合理性
2012-11-06分类号:D922.52
【部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7月与某机床厂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炊事员工作,期限5年。2011年5月,某机床厂书面调李某至热工车间从事清砂工作,并要求于同月25日报到。李某不予同意,双方经协商未果,同年8月,该机床厂以李某拒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安排,经多次书面警告后仍不到新岗位上班为由,作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机床
【关键词】用人单位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 机床厂 合理性原则 与某 用工自主权 提起诉讼 协商一致 工资报酬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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