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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关联企业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2012-03-06分类号:D922.52

【作者】王保林  
【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2009年6月成立,股东相同,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实际经营地址也为同一场所。张某于2010年1月至甲公司从事电脑销售工作,月薪3000元。后在法定代表人的主动安排下,张某于2010年7月被调至乙公司从事电脑销售工作,月薪同样3000元。在两公司处工作期间,张某曾多次催促两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两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张某
【关键词】双倍工资  法定代表人  书面劳动合同  电脑销售  赔偿责任  单独责任  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  宽限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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