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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的研究

2012-05-06分类号:D922.5;F249.2

【作者】姜俊禄  赵立行  
【部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摘要】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长期化、主流化,严重背离了"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立法初衷,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以及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国家有关"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否则,自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满1年之次日起,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有必要延长使用的,经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以6个月为限"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  临时性  派遣期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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