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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2012-07-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李向志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仲裁  被申请人  合同支付  合同赔偿金  协商一致  服饰公司  七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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