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2012-07-06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仲裁 被申请人 合同支付 合同赔偿金 协商一致 服饰公司 七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