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程序性规定是否属违法解除
2012-12-06分类号:D922.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历来的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要求呢?在实践中,存在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情形,那么,解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补救?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程序性规定 单方解除 工会组织 程序要求 劳动争议案件 代通知金 劳动者权益 通知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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