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非因工受伤非法用工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2-09-06分类号:D922.5
【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杨某生于1996年11月。2011年9月,杨某被某餐饮公司招录,从事服务员工作。招录杨某时,该公司没有对其身份证件进行审查,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1日,杨某在下班途中摔伤,致右腿骨折。因杨某系童工,又是意外摔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2012年3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的伤
【关键词】非法用工 书面劳动合同 事故伤害 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餐饮公司 工作原因 劳动仲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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