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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退回与女职工保护

2012-08-06分类号:D922.5

【作者】周国良  李坤刚  王国社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女,于2010年7月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至某外资公司,月工资6000元。同日,李某被派遣至该外资公司。2011年8月,李某告知该外资公司自己怀孕并要求减轻工作量。2011年9月,该外资公司将李某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随即按最低工资支付李某月工资。李某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明确三期内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且该外资公司将其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6000元支付月工资。
【关键词】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  工资待遇  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  外资公司  与某  劳务派遣协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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