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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讨论

2012-03-06分类号:D922.5

【作者】周国良  王国社  周长征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15日申请仲裁,称1998年入职上海某机械制造公司,任机械制造工程师。2011年6月2日,公司贴出公告,称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司被纳入市政动迁范围,公司拟搬迁到上海周边的江苏省昆山市。王某一想,自己都是将近60岁的人了,老婆退休在家且身体不是很好,需要有人照顾,随即向公司提出,自己还是想留在上海工作。公司告知他,要不去昆山,要不辞职。后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以王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现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违反规章制度  机械制造公司  上海周边  制造工程师  江苏省昆山市  劳动关系  裁减人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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