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建立劳动关系
2012-05-06分类号:D922.5
【部门】江苏省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自然人李某,由李某召集工人施工,并由李某制定工资表后统一发放。某工人赵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现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部分劳动报酬。
【关键词】用工主体 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 劳动权利 工伤补偿 劳动管理 营业执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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