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地方实施
2012-08-20分类号:D922.294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垄断行为的执法权由中央执法机构享有,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只有获得授权后才享有一定的执法权。这种制度安排不利于对地方市场上垄断行为的制止。反垄断法治发达的国家有反垄断法地方实施的实践,而我国反垄断立法却忽略了这一内容。反垄断法地方实施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我们需要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对其加以规定,进而全面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反垄断法 地方实施 地方垄断行为 完善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反垄断法地方性实施问题研究”(项目编号:42316027)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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