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出资人权法律规定的思考——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的检讨
2012-05-25分类号:D922.291
【部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它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企业国有资产法》也不是《物权法》的特别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规定是不恰当的,该条应修正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总出资人权。"总出资人权是"国家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其内容包括:决定和变更出资人代表权、划拨企业国有资产权、制定出资人权益行使规则权和对地方政府行使出资人权益行为的监督权。
【关键词】总出资人权 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 出资人权益
【基金】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海西’建设中国有股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2009B076)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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