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医疗保险理赔中的代位追偿问题研究——兼评《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

2012-07-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李文中  
【部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  
【摘要】《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理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且适用情形比《保险法》的规定要宽泛。从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出发,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也有必要在理赔中适用代位追偿原则。当医疗保险同其他保险发生竞合时,应该按照一定规则在各保险人之间确定主要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其应负责任,其可以向其他应负责保险人代位追偿。医疗保险机构的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行使选择权且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后的派生权利,不应该是保险人的选择权。不过,社会医疗保险需要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权作适当限制。
【关键词】医疗保险  代位追偿  保险竞合  选择权
【基金】“中国保险学会教保人身保险高校课题研究基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课题的部分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