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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2012-11-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李利  许崇苗  
【部门】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我国保险法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完善,突出表现在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本文在探讨和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第三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并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机制,如保险合同解除应通知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异议权和参与权等。
【关键词】保险合同  解除  解除权主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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