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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强制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以《保险法》第65条第2款为视角

2012-04-06分类号:D922.284

【作者】谢绍芬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保险法》于2009年增订责任保险受损害的第三人(下称第三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对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但是,"强制责任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肩负着社会公益性、衡平社会正义、保证第三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基本补偿等使命。据此,对该法定保险直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应如何构思?为此,应先分析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再析述支撑强制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应检视第三受害人依据现行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的条件行使权利时,可能遭遇的难题等。经过论证后的结论是:强制责任保险第三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应与被保险人同时存在,且不须附加条件。
【关键词】强制责任保险  第三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法定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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