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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超越“商业”保险

2012-12-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邢海宝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行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恰当地排除了政策性保险,但是不当地排除了互助保险,也使得交强险是否由其调整产生疑惑与争议。保险法应当把握保险的互助与技术特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修改有关规定,适当扩大其调整范围。
【关键词】保险法  调整对象  商业保险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保险法的修订建议”(项目编号08BFX03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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