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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税法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2012-01-01分类号:D922.22;D922.182.3

【作者】邢会强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社会保险的"费改税",在立法层级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社会保险税法",而不能再像以前税法制定时的通常做法那样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税暂行条例"。我国制定"社会保险税法"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以及我国现有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同时予以修订。鉴于社会保险税的特殊性,相关的税法理论也应予以拓展,如传统的税收法定原则应发展为"税收动态法定原则",应变通税收的无偿性特征。
【关键词】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税法  税收动态法定原则
【基金】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资助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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