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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可否由员工自行领取并缴纳?

2012-07-06分类号:D920.5;F842.6

【作者】邓慧娟  周钰琴  
【部门】江西省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问:刘某于2011年3月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的月工资为88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300元(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补贴由乙方领取,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刘某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后,并未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该合同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刘某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企业是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合同无效  部分无效  《社会保险法》  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  违反法律  代扣代缴  十六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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