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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轻孕妇工作是否也应与孕妇协商?

2012-10-06分类号:D920.5;D922.54

【作者】王景龙  百权  晓翠  
【部门】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  
【摘要】问:张女士是一工厂总厂配电车间的工人,前不久怀孕,厂方决定将其调离配电车间,安排到总厂下属的一分厂办公室作收发。张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因为总厂离她家较近,步行上班下班只有几分钟的路程。而分厂离她家较远,坐通勤车上班下班都要一个多小时。为此她可否不同意厂方的安排?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  适应原  医疗机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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