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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协议不能掩盖劳动关系本质

2012-08-06分类号:D920.5;D922.5;F249.2

【作者】花磊  
【部门】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陈某系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2009年起,陈某开始为某传媒文化公司从事报刊运送工作,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周一、三、五,陈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将报刊送至各个销售点。2011年11月,陈某偶然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遂向公司提出,要求缴纳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却拿出一份承包协议,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双方建立的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无义务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就此发生争议,陈某只得诉诸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陈某在为公司从事报刊运输的过程中,公司对陈某运送报刊的时间、地点
【关键词】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传媒文化  内部承包  承包关系  劳社部  用工主体  用工行为  劳动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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