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和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法律适用
2012-06-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1月申请仲裁,称其于2009年4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任销售员,月工资3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按照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乘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567.35元,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3702.05元。
【关键词】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 仲裁委员会 用人单位 仲裁员 劳动争议 释明 法定标准 销售公司 工作年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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