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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和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法律适用

2012-06-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周国良  李红  李坤刚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1月申请仲裁,称其于2009年4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任销售员,月工资3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按照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乘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567.35元,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3702.05元。
【关键词】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  仲裁委员会  用人单位  仲裁员  劳动争议  释明  法定标准  销售公司  工作年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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