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2012-06-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牟某于2002年5月17日到天安公司工作。天安公司一直未与牟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牟某提出辞职。2010年7月13日,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安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以其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关键词】仲裁时效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天安 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起算点 时效期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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