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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2012-06-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雍丽萍  刘岳庆  金星  
【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牟某于2002年5月17日到天安公司工作。天安公司一直未与牟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牟某提出辞职。2010年7月13日,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安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以其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关键词】仲裁时效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天安  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起算点  时效期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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