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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办学理念的思考

2012-11-15分类号:D90-4;G712

【作者】杨永志  李兴刚  
【部门】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摘要】法律高职教育具有高等性、面向法律事务、面向基层一线、高端技能型四个基本属性。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存在诸多困惑。法律高职教育应当以"需求"为纽带,遵循基本办学规律,协同社会和学生的需求,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道路。应当正确认识难以对应法律职业和毕业生就业率较低的问题。坚持知识、能力、素质、人格培养的高度统一,强化与法律事务工作的结合。精心营造育人环境,将整个大学生活作为树立职业理想,修养职业道德,锻炼职业能力,拓展职业素质的理性空间。
【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  基本属性  困惑  办学理念  需求
【基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我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研究”(编号:11YB116;主持人:杨永志)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职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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