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民营”与林业企业改革
1996-02-15分类号:F326.2
【部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调查规划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加格达奇市 165000 加格达奇市165000
【摘要】国有民营,就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将国有企业的资产以有偿的方式让渡(租赁、承包、托管)给个人、合伙人、集体或其他非国有企业经营。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内,拥有协议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依法处置权及部分受益权。原企业的所有者仍依法行使资产的受益权,同时监督经营者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林业企业 国有民营 国有资产所有权 企业经营 资产存量 受益权 非国有 林业经济 施业区 营林生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林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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