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容量利用:法律属性与权利构造
2011-03-15分类号:X2
【部门】清华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首先从环境容量利用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和自然科学基础出发,指出环境容量利用权是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权,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的商品化,兼具公权与私权属性。然后,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权利构造,指出环境容量利用权的主体不限于排污者,而是一般主体,但要成为具体的环境容量利用权主体还需受到一定的公法管制;环境容量利用权的客体就是环境容量,通过环境容量所依附的物质载体的空间范围、利用环境容量的期限、所利用的环境容量的数量、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等参数可使环境容量具有确定性;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核心权能是排污和收益,环境容量利用权的功能定位是"利用"而非支配或控制环境容量,一般不具有占有和排他权能,通过排污保证正...
【关键词】环境容量 环境容量利用权 主体 客体 权能
【基金】台达环境教育基金会资助课题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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