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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企业的需求?——对高职校企合作的深层思考

2011-05-25分类号:G718.5

【作者】何杨勇  裘孟荣  
【部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大学  
【摘要】评判校企合作并不能局限于满足企业的需求。一是高职教育至少有保障学生人权、促进社会融合和社会流动等方面的功能;二是教育规律具有单向性、复杂性的特点,校企合作要尊重教育规律;三是企业需求并不都是合理的,实训企业化(生产化)的观点有着一定缺陷。这些都是深入校企合作时,要引起充分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需求  校企合作  实训
【基金】浙江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以校外实训基地为依托培养营销类技能型人才的研究”(项目编号:2009R30010)中期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职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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