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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这块地的所有权者

1996-04-10分类号:F301.12

【作者】李富广
【部门】江苏兴化县钓鱼乡土管所
【摘要】国家是这块地的所有权者江苏兴化县钓鱼乡土管所李富广笔者认为,高某拆建之地属国家所有。其理由是;木工房是原县手工业社的,县手工业社的用地是60年代中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从农村集体组织中取得的。手工业社破产解散后,附属小厂房在财产清算抵债时,相继折价抵债或...
【关键词】行政划拨  钓鱼乡  江苏兴化  农村集体组织  地上建筑物  李富  买卖关系  破产清算  集体所有制单位  登记造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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