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这块地的所有权者
1996-04-10分类号:F301.12
【部门】江苏兴化县钓鱼乡土管所
【摘要】国家是这块地的所有权者江苏兴化县钓鱼乡土管所李富广笔者认为,高某拆建之地属国家所有。其理由是;木工房是原县手工业社的,县手工业社的用地是60年代中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从农村集体组织中取得的。手工业社破产解散后,附属小厂房在财产清算抵债时,相继折价抵债或...
【关键词】行政划拨 钓鱼乡 江苏兴化 农村集体组织 地上建筑物 李富 买卖关系 破产清算 集体所有制单位 登记造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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