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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在房地产交易中收取部分国有土地收益金

1992-08-28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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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扩大,房产价格上涨过猛,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属于国家的收益流向了单位和个人。针对这一现象,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决定暂时实行在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的措施,以促进房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1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2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3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
【关键词】房地产交易  土地收益  国家物价局  房产价格  房地产开发公司  评估价格  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买卖  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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