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关系: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另一视角
2011-06-15分类号:F832.3
【部门】浙江财经学院
【摘要】已有的法与金融理论研究虽然指出了英美法系较之于大陆法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从而较好地促进了金融发展,但局限于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对象分析保护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且缺乏学理分析。本文指出衡平法下信义义务是英美法优于民法促进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本文具有原创性地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以金融工具为交易基础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二是以科斯定理推论三论证了信义关系和信义义务是治理这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最优制度安排。移植英美金融监管法律时,我们务必高度关注其背后的信义法,我国可以强制金融服务者对金融消费者负有法定信义义务。
【关键词】信义关系 信义义务 金融服务者 金融消费者
【基金】国家重大社科基金课题“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9&ZD030),首席专家:顾肖荣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经济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