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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税制度设计及其启示

2011-11-25分类号:F812.42;F817.12

【作者】柳德荣  柳琪  
【部门】湖南商学院经贸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除普遍采用当前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税征收的基础以外,美国一些州以购买或建造时的价值和有限的增长幅度作为课税的基础,而对农业用地则普遍以使用价值作为课税的基础。美国主要基于用途和具体特征对财产税实行分类征收,通过适应不同的评估比例或税率来实现。美国各州均实施了针对特定类型的财产、特定人群财产的税收减免政策,一些行政区还实施了"发展性豁免"政策。美国财产税制度设计的经验对我国房地产保有税征收基础的选择、分类征收、税负减免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  财产税  房地产保有税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年租价值征收的房地产保有税制度改革研究”(11YJA790096);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国际借鉴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研究”(2010YBA140)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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