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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研究

2011-02-15分类号:F812.42

【作者】胡洪曙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也开始了财政分权的改革历程,并期望以此来促进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解决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财政分权的核心支撑因素就是地方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地方税,且财产税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有很高的吻合度。另外,研究还发现: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中,综合国外成功经验并本着地方税收原则,建议把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整合为新的财产税,并以此作为我国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关键词】财政分权  财产税  地方税体系  地方税主体税种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09023)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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