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免费提供维修材料是否视同销售
2011-02-01分类号:F812.42
【部门】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摘要】我们常说的"三包"是指生产者、经销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后来我国又专门出台了《国家新三包规
【关键词】视同销售 经销者 法定责任 国税局 国家税务局 产品质量 税务机关 条例实施细则 税务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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