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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谈CIF合同性质的改变

2011-03-10分类号:F740.4

【作者】于晓玲  
【部门】九江学院  
【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合同交货是出口商的基本义务。就出口商完成交货义务的界限而言,可将合同性质区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到货合同"中出口商的责任和风险明显高于"装运合同"。按照《2000通则》,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CIF合同中附带某些到货条款,不足以使CIF合同变为到货合同,卖方应避免承担额外的合同义务。本文通过两则案例对附带到货条款的CIF合同性质予以明确。
【关键词】合同交货  合同性质  CIF  装运港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义务  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术语  检验条款  凭单付款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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