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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2011-05-15分类号:F832.51;F812.42

【作者】关华  潘明星  
【部门】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期刊编辑部  山东财政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立,必然存在对股息的重复征税。股息重复征税对公司筹资模式、利润分配关系以及公司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居民企业间的股息重复征税等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减除我国股息重复征税的可行选择是双税率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归集抵免制。
【关键词】股息重复征税  双税率制  归集抵免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管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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