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权制度中林权主体规定的可持续性评价
2011-02-15分类号:F326.20
【部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针对林权制度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可持续性评价对推动林业法律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对林权主体规定的评价有助于林业乃至森林的可持续发展,评价时应注意森林的可再生性特性以及经济人假定理论对林权主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林权制度中林权主体规定进行可持续性评价,认为国有森林林权主体层级分解链条过长,具体经营组织权利范围不确定,集体森林林权主体受经济人假定影响较大,以至于整个林权主体规定存在许多隐性弊端留下不可持续隐患。新一轮的林权改革应引以为戒。
【关键词】林权主体 经济人 可持续性 评价
【基金】国家林业局软科学课题“可持续发展的林权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林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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