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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赋权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式

2011-02-15分类号:F321.1

【作者】吴越  吴义茂  
【部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其他流转方式不可替代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必要。入股流转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特性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较为契合,是较为理想的入股组织形式。对于公司破产时农民面临的失地危险问题,赋予入股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购买权,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保险"等制度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其发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  组织形式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瓶颈’与制度创新”(批准号:09AFX002); 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以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为中心”(批准号:07SFB2042)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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