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价值之外探寻公平征地补偿之路
2011-06-15分类号:F301
【部门】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
【摘要】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根据"特别牺牲说",在征地中应当确立按照"所有权人所失去的,而不是征收者所得到的"作为补偿原则。在我国特定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不是征地中"所有权人所失去的",因而不应成为补偿的标准。农民在拥有土地时享受到的利益才是土地被征收后"失去的"内容。因此,需要正确评估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失,按照农民在征地中"所失去的"为依据制定补偿标准和范围,才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适合国情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公平征地补偿 农民土地利益 补偿原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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