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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之构想

2011-01-23分类号:F812.5

【作者】邹焕聪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存在主体地位不明、权力机关功能缺位、各地政府发债权不公、主体法律障碍尚未清除等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应借鉴国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按照循序渐进原则,采取两步走战略,逐步建立实施。从近期看,要修改《预算法》,适度扩大有举债权的地方政府范围;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完善发债主体的资格条件;围绕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由政府许可向人大审议发展。从远期看,要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举债权;进一步总结实际发行经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主体条件;发挥地方人大的决定性作用,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政府备案制。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发行主体  主体制度  制度设计
【基金】作者主持的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X09B_005R)的研究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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