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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机制 灵活进退——采矿用地“两头难”问题及解决途径

2011-06-15分类号:F301

【作者】郑美珍  
【部门】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摘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前应依法取得采矿权和地面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采矿用地的性质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工矿仓储用地。但是,受采矿目的、开采技术等的影响,采矿用地在位置选址、使用期限以及对地表土地的影响上存在复杂性和特殊性,这些问题加之现行体制原因,造成了采矿用地取得、退出"两头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采矿用地的特殊性采矿用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关键词】土地破坏  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国土资源  土地使用权  采矿权  新增建设用地  矿产资源法  建设用地指标  临时用地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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