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边税收协定中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2011-07-15分类号:F810.42
【部门】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关键词】双边税收协定 合伙企业 合伙人 所得定性与课税
【基金】湖南省教育厅2011年青年项目“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及其跨国所得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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