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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投资协议》:成就、不足与完善

2011-06-25分类号:F752.7

【作者】魏艳茹  
【部门】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创建了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法制,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私益的同时试图兼顾东道国国家主权,此为其成就。但该协议也存在重大不足,如所约束的国家行为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审慎措施条款、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未受到必要的制度性约束等。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有针对性地完善该协议。
【关键词】《中国—东盟投资协议》  调整范围  审慎措施  根本安全例外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0CFX082);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8CFX001); 广西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09211FX09)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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