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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之犯罪行为探究

2011-12-25分类号:D924.3;F832.2

【作者】熊建明  
【部门】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将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认定为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思路值得反思。利用信用卡套现的作案人为合法持卡人,但特约商户或未予特约的假冒商户,也可以成为共犯;尤其是得到特约商户的明示或默许,将信用卡中用于消费或购物而设定的额度,通过收取一定手续费,为持卡人变现的行为,更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情节严重,而不受数额较大的影响。需要对普通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予以扩充,应该将营利性组织也作为此罪主体。
【关键词】信用卡  非法套现  台湾诈欺罪  诈骗罪  犯罪探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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