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法律救济探析
2011-10-01分类号:D923;D922.63
【部门】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摘要】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损害。在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中,现行行政处罚措施缺乏补偿性和预防性、环境侵权法调整生态利益缺失、环境诉讼起诉资格受到限制。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应发挥环境法的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的优势,确立森林资源生态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和生态损害救济基金制度,拓宽诉讼主体资格,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重构救济机制,以充分发挥环境法对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
【关键词】森林资源 生态损害 生态利益 法律救济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林权改革视阈下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09BFX044);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课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问题研究”(赣教社政字[2008]5号)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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