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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权

2011-07-10分类号:D923.8

【作者】魏琼  赖元超  
【部门】西南交通大学  
【摘要】我国传统的消费者概念应修正为:消费者是为个人消费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商品或消费的除外。金融消费者可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金融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特权,与其他普通消费者的特权相比较,其财产安全权、知情权与金融隐私权需要在立法中加以特殊的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概念  金融消费者特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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