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
2011-11-15分类号:D923.8
【部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提倡金融消费者这一独立法律概念源于法理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往根据主观目的来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方式在金融消费行为的消费性和投资性的双重属性制约下已凸显不合理,基于金融消费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往往是普通自然人而并非金融机构,因而以是否处于弱势地位来界定金融消费者更为妥当;除此之外,金融消费者还包括金融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及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内涵 外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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