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特殊性重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原则
2011-03-15分类号:F275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要】税法在不阻碍合理的企业重组行为有效实现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组各方资产隐含增值给予不定期递延纳税优惠原则的确定。首先,从税收中性的角度出发,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尽量不影响或少影响资金、货物、人才和技术的自由流动,税法对重组程序视为没有发生过一样来对待;其次,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重组各方,对重组后企业应税利润的计算,应以重组前企业的税收要素为基础;再次,企业重组的各方获得的是股权支付。实际上并没有实现资产的变现,因而,暂时没有纳税能力,重组企业的纳税义务,应当不定期递延到未来有能力纳税时履行,但重组前后其计税基础总量应当保持不变。
【关键词】企业重组 计税基础 税收中性 持续经营 股权支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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