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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属性

2011-03-25分类号:D922.52

【作者】王志强  
【部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摘要】由于劳动法律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考量,在法律规范上加入了大量国家干预的内容,使得劳动法律兼具有私法与公法之双重性质,因而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之法律属性的分析,不能仅仅局限于劳动法理论本身,更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劳动法范畴,试用期为劳动合同之特别契约;而在民法范畴,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
【关键词】试用期  法律属性  理论基础  解除权  附条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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