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及其限制
2011-02-15分类号:D922.32;D923.2
【部门】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开展应当在立法上给予一定限制。文章认为,鉴于抵押现象在农村大量实践的现实,立法应当对之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从体系上加以完善,包括在制度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物权性质、政治伦理功能和经济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必须登记,并宜统一采用物权法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设计还要兼顾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登记要件 功能
【基金】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中私权保护制度的立法设计”(项目编号:2009JJD820010)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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