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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章程的合意属性:契约、宪章还是自治法?——基于2006-2009年A股公司董事会权限条款的经验研究

2011-06-20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陈伟忠  吴磊磊  
【部门】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理论界对我国公司章程的合意属性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契约、宪章和自治法,但都没有经验证据作为佐证。本文对2006-2009年期间A股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六大权力限制条款的设置情况进行了逐项统计,发现绝大部分A股公司并未严格按照证监会颁布的《公司章程指引》的强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逐一设置上述条款,已经设置的章程条款的经济后果并不总是一致且正向的,而且,不是所有公司股东都能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力予以恰当的限制。这一研究发现支持了我国公司章程合意属性应为自治法的观点。
【关键词】公司章程  自治法  董事会权限  公司价值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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